近日,全国各省市陆续部署和展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监管和规范。
山东: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通知,今年3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通知明确,重点整治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义务教育课后延时服务收费、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等行为。检查内容包括: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行为;幼儿园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问题;中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职业学校强制培训并收费;高等学校超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范围违规收费等。
天津: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于3月5日起至7月底联合开展天津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检查对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六类办学单位2020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教育部门,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消费等违法行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
职业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学校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等。
辽宁:
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高等学校严禁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民办高校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杜绝过高收费。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院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费培训费用。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公开课后服务项目、时间、收费标准和支出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湖北:
此次检查以义务教育阶段所涉及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职业教育阶段所涉及的学校、当地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学校为重点开展检查。
重点检查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等问题。
二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是职业教育阶段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是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问题。
福州: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严查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教育收费行为。重点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教育阶段学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高等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收费单位。
各地应注重结合实际,突出当地比较典型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治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3)职业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2.价格欺诈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1)教育咨询、学科类校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机构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交易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2)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的行为
(1)职业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
(2)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3)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
4.其他违规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违规问题。
(2)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3)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4)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
(5)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6)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
(7)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
(8)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试卷、取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9)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10)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
(11)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行为。
(12)校外培训机构、高考咨询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在的虚假宣传问题。
宁夏:
本次专项检查由宁夏市场监管厅牵头统一安排部署,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实施,从3月上旬开始,至7月上旬结束,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职业教育学校、高等教育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六类教育机构2020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等问题;职业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就业服务费等问题;中小学、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违规收取服务性费用等问题;中小学校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资料、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高中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等问题;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校外培训机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
来源:鲸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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